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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泸州遗赠案”中涉及到的几点问题的思考2009级法学院六年制班陈志然200900040009摘要:“泸州遗赠案”不但涉及到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相互忠实原则、夫妻财产制度问题以及继承法中关于遗嘱成立、遗赠行为成立要件的相关问题,更还涉及到了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的问题。在此,我将结合这一案件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内容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对本案作出我自己的分析。关键词:遗赠遗嘱夫妻相互忠实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意思自治公序良俗一、“泸州遗赠案”案情: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
2、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
3、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
4、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张学英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
5、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二、案情分析:本案基本上涉及了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的问题,这其中我认为可以分为三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这三个具体问题分别为:1、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对黄永彬、张学英行为的认定。2、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对于黄永彬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的所有者划分。3、继承法中
6、关于遗赠的相关规定以及对于黄永彬遗赠行为的合法性定性。不过,该案情之所以在我国司法、法律界引起如此巨大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其涉及到了另一个在民法上的问题,那就是公序良俗原则与公民个人意思自治原则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也成为人们讨论该案的核心问题。我认为,分析这个案子,应当先从具体问题入手,理清其中各相关事由的法律关系,之后再对核心问题进行研究。三、三个具体问题:(一)一夫一妻制原则——黄永彬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罪,张学英行为是否违法一夫一妻是我国的婚姻形态,我国《婚姻法》中所指的婚姻应为一男一
7、女的结合,这种以感情为基础的结合,互相忠实是婚姻生活的基本要哀求,在性关系上具有排他性。在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婚姻关系主题只能是一男一女,任何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者更多的配偶。2、已处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任何人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离婚前不得再次地节婚姻关系。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婚外两性关系都受到法律的禁止。《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反映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视。所谓夫妻相互忠实,就是指夫妻应当在性生活方面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不为婚外性
8、行为。同时,婚姻法还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重婚。所谓重婚,就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包括了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只有配偶者虽然位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单衣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周围的社会成员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冲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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