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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办规财发〔2012〕96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国际交换与合作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公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参照本规范,依照公然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廉洁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乙类
2、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切实推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2012年8月7日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公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进大型医用设备甲类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同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
3、业)举行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参加集中采购。配置包括新增购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更换为主的性能升级。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守公然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老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给商。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卫生部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份管部领导、规划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等相干部分负责人组成,分管部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和相干事宜
4、调和,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进程监视。 第八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干职员组成。办公室承当领导小组平常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指导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展开相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等。 第九条卫生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部直属单位作为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当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和内部监视机制,保障人力配备,进步工作职员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第三章当事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是指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
5、各类主体,包括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给商。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指受卫生部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承当具体集中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展开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定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实施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编制集中采购工作相干文件; (四)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六)组织医疗机构与供给商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监视合同的执行; (七)调和和处理相
6、干询问、质疑和投诉; (八)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干资料回档和保存; (九)承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具有采购资金预备到位、资金符合国家规定、基础设施条件满足装机要求等条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配合和监视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二)提交真实、完全、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张罗和基础设施等情况; (三)根据集中采购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与供给商签订采购合同,但不得与供给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7、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掠夺不正当利益; (四)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付款、装机等后续工作; (五)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合同副本、设备配置清单和履约情况。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干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相干规定承当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供给商是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供给商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贸易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
8、术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供给商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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