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实施wto协议的几个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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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实施WTO协议的几个主要问题.;融入方式法律位阶直接效力dsb裁决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n8Ah-HPez[州学习社会学法学.gzU521.]R;Lm#}n8Ah-HPez一、ation)和并入(adoption)两种方式。无论是转化还是并入,都是从立法层面来讲的,即一国的立法机关采取何种方式使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层面取得约束力。一项国际条约在经过缔结、加入、批准等程序之后,首先取得在国际法层面的约束力;只有经过转化或者并入,融入成员国法律体系之后,它才具有了在国内法层面的约束力。对一项国际条约来说,无论是国际法层面的约束力,还是国内法层面的约束力

2、,都必不可少。因此,wto协议经我国加入、批准,对我国来说,它已取得国际法层面的约束力;它以何种方式取得国内法层面的约束力,是转化还是并入,抑或其他方式?这一问题迫切需要一个明确的答案。在回答wto协议采取何种方式融入我国法律体系之前,需先考察一下国际条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通常方式。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因此,学者们是从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为国际条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寻找佐证的。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中国的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等已表明,国际条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通常采取的是并入的方式。2对于wto协议来说,在其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问

3、题上,没有必要与国际条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通常方式相左,即我国应将wto协议并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首先,wto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将其一一转化为国内法,是一项浩大的立法工程,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没有一个wto成员方将wto协议一一转化为国内法。其次,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已经根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国内法律作了不少修改与完善,3再将wto协议一一转化为国内法实属不必。最后,并入只是在立法层面对wto协议国内效力的承认,即wto协议通过并入的方式取得我国国内法层面的约束力,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入不一定导致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在确立了以并入方

4、式将wto协议融入我国法律体系之后,要注意区分并入与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的区别。并入只是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并入不一定导致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若法院要直接适用wto协议,则wto协议还必须具有可适用性与直接效力。由于wto协议一般地不为个人创设权利与义务,因此其通常不具有可适用性与直接效力。况且,是否赋予wto协议直接效力,属一国的主权事项,只要我国不赋予其直接效力,法院便不可能直接适用wto协议。诚然,如果wto协议不以并入方式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则法院不可能直接适用wto协议。但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并不能反过来推断出wto协议不能

5、被并入我国法律体系。因为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并不是因为wto协议不能被并入我国法律体系,而是因为其缺乏可适用性与直接效力。不能因为wto协议缺乏可适用性与直接效力,导致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而推断出wto协议不能以并入方式融入我国法律体系。那是一种倒果为因的逻辑。对并入与法院直接适用做出这种严格区别是必要的。因为wto协议以并入方式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其重要意义在于国内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立法或制定行政措施时,要自觉地遵守wto协议,如同其遵守国内宪法、法律一样。此外,还必须区分“条约的融入方式”与“条约项下的义务”这对概念。条约的融入方式是指条约的缔约方或参

6、加方以何种方式(转化或并入)将条约融入国内法律体系。条约项下的义务是指条约的缔约方或参加方根据该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有学者认为,我国不负有将wto协议并入国内法的义务,理由是无论是依据国际条约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依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作为wto成员方,我国的义务仅为“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据此,其认为我国不应将wto协议并入国内法。4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条约的融入方式”与“条约项下的义务”这对概念。因为将wto协议并入国内法律体系并非条约项下的义务,它只是wto协议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一种方式;不能因为我国在wto

7、协议项下的义务为“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否定并入这种融入方式。二、wto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讨论wto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问题,是以wto协议以并入方式融入我国法律体系为前提的。如果wto协议并未并入我国法律体系,即wto协议与我国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所谓位阶问题的。因为只有在同一法律体系之中,讨论位阶问题才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在采取并入方式将wto协议融入我国法律体系之后,wto协议的位阶问题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和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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