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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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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的社会接受程度研究 一、引言 就我国而言,社区矫正被视为外来用语。社区矫正由西方国家于19世纪末开始推行,其执行理念遵循近代行刑社会化思想。因监狱刑罚具有许多不足之处,近代学派提出非监禁刑罚手段,并指出应对罪犯人格进行改造。基于此,社区矫正正式被提出。20世纪50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逐渐兴起,新社会防卫学派(安塞尔等人)指出应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由此将社区矫正思想推向成熟,并逐渐融入立法中,后经不断转化,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重要的行刑实践。社区矫正提倡对罪犯进行改造,完善其人格,并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罪犯的再社会化,逐渐获得现代社会
2、的认同。相较于监狱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具有很多优越性,逐渐成为西方国家重要的行刑方式,同时也推动着世界各国在刑罚体制方面的改革进程。 从某种角度来讲,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社区矫正具有双重价值,即恢复性与惩罚性,属于刑事制裁措施。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受刑罚制裁性所决定。作为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需要对惩罚性措施进行真正落实,进而体现其惩罚性。对于社区矫正措施而言,应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为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对其进行该有的惩罚。与此同时,通过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惩罚,是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对于现代刑事法而言,应基于保
3、护社会与改造罪犯的目的,在对罪犯进行惩罚时,应将促进罪犯重返社会作为重要目标。 法律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接轨的,社会大众对法律制度接受程度关系到此法实施效果的好坏、成功与否。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都在完善探索之中,然而社区矫正能在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前提是社会大众的了解与接受。只有了解社区矫正的社会接受程度的现状、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才能得出提高社区矫正社会接受程度的对策,使社区矫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我们小组同学决定调查了解基层群众对社区矫正的接受程度。希望抛砖引玉,引起国家和社会更多的关注以完善此项工作。 二、概念界定 社区矫正
4、的社会接受程度,是指普通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即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接受与否这一心理所到达的水平情况。 三、理论基础 在对刑罚制度进行研究时,需要形势政策思想的主导,同时刑罚执行方法以刑事政策为重要基础。在我国,对刑事政策的作用非常重视。形势政策在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的具体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例如罪犯自首可从宽处
5、罚,而对于惯犯则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宽”包括非监禁化与非犯罪化。而社区矫正就是非监禁化的具体实践,能够有效达到惩罚罪犯、尊重罪犯人权的效果。
6、“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利亚在近代刑法学创建之初,《论刑罚与犯罪》中写下这句话,也是我们应该传承的刑罚精神。从某种角度来讲,社区矫正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同时也体现出现代刑法的精神。在我国具体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坚持教育与改造相统一的执行原则,尊重人权,使罪犯真正融入“大社区”,充分净化罪犯的心灵,促使其重返社会。 在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各地区在法律精神上互连互通,且均遵循“实现公正、保护法益、保障基本
7、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以及将不法分子重新纳入社会”的宗旨,以最终达到整治犯罪、保护社会的效果。香港对于西方感化制度以及康复观念的引入,使社区矫正在我国获得更进一步发展。而康复观念及感化制度正是我国在行刑、量刑的规定上需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概念。对于罪犯而言,假释是其通过自我改造所获得的权利,应进一步对社区矫正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大。用长远的眼光来看,通过强化社区管控能力,减少不平等现象的发生,有效降低社会犯罪率,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法律政策方面 1.198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
8、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可以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机关”,“要依靠群众对监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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