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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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众筹平台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路径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1674-2265(2016)05-0020-07  一、引言  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向社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地位,体现了政府监管层支持与推动股权众筹这一新常态融资模式的态度。股权众筹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资本市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缺失,学术界关于股权众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定位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徐小俊提出发展新三板股权众筹,实际上是要把股权众筹的创新融资方式借鉴到新三板市场,为挂牌公司提供一个开放的

2、、基于互联网的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向投资者发布融资需求,促进投融资对接,降低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从而有助于提升新三板的融资功能。张雅考虑到我国众筹市场初期如果不加体系化约束而完全放开,会陷入混乱境地,反而不利于众筹的长远发展,故提出允许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公司)作为众筹平台,为初创企业进行小规模公开募股,并在募股后挂牌,实现基本的信息披露和二级市场流通,以此解决信息披露问题、发行人监管问题、流动性问题。李朵、徐波认为应针对股权众筹公开发行放宽豁免,承继新三板,定位我国的新五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延伸。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虽然发展迅速,但是行业规则

3、不统一,业务模式正在不断进行创新探索,体现出一定的多变性,将其定位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还不够成熟。因现有以京东东家、爱就投、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等为代表的股权众筹平台已发展到一定规模,将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作为众筹平台的建议有越俎代庖之感,也经不起推敲。本文将介绍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为帮助小微企业便利融资、成长扩张,通过设立的创柜板专区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创柜板经验,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优势与资源,将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股权众筹平台有效结合,二者互为补充,使股权众筹成为四板市场的一部分,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为股权众筹登记确权,对投融资进行结算,

4、建立交易和结算适度分离的防火墙机制。  二、《管理办法》下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分析  (一)股权众筹平台:投融资双方交易促成之中介机构  股权众筹平台不仅为投融资双方提供高效、廉价的信息沟通平台,使双方投融资需求得以匹配,还通过专业技术措施和制度安排,为融资的安全性提供基础保障,有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实质上,股权众筹平台是以居间人的法律身份促进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交易,因为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的服务,自己一般不参与到合同关系中,因为居间人

5、作为中间人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更不是合同履行的保证人,不具有保证任何一方履行合同的责任。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的平台职责中就提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合法审查。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居间人的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但是,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出现了一些问题,因为其不仅承担了项目审核发布和交易管理工作,还承担了登记结算功能,既是融资活动中的“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未能建立交易和结算

6、适度分离的防火墙机制。此外,众筹项目很多都以“流产”告终,很大原因在于平台虽然帮初创企业筹得资本,但却没有进行相关的会计、内控及法律方面的辅导。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体现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中介,在资源及精力有限、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将其业务涵盖至登记结算、股权托管、企业辅导等服务领域。  (二)股权众筹融资者:创业者或中小微企业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从政策初衷上来看,我国股权众筹服务于小微创新创业企业,解决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因此,股权众筹融资者的准入门槛必须定位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管理办法》将

7、融资者限定在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范围内,同时也限定了融资中发行的方式,即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首先,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融资活动,要发起融资项目必然将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的收益及风险预估等信息进行披露,以宣传和吸引广大的投资者。在互联网带来信息获取的极大便利下,要网站上发布信息且与公开宣传分出楚河汉界,实在给融资者出了一道难题。其次,要求股权众筹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平台以要求欲进入平台的投资者必须先进行实名注册并且信息填写完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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