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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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8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变动)1.设立要求:  股东  人数1-50人性质自然人或法人  出资  注册  资本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注意】取消了有限公司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取消了验资的要求。期限可分期  【注意】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少于20%,且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其余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限制。方式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注意】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

2、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  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名称  有名称,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要求:(1)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

3、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分析】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有权利瑕疵的出资:——未补正,不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3)交

4、付+权属变更:  已交付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口诀】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已办理权属变更,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未履行出资义务(1)首次出

5、资①对股东  内部的人怎么追?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外部的人怎么追?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和“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②对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注意】所有的发起人(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6、)均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对恶意受让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结】首次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追究  追究者  股东发起人恶意受让人董事、高管、监事、实际

7、控制人  公司或其他股东  返还本息与股东连带与股东连带(有限公司特有)×  债权人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2)增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抽逃出资(1)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③利

8、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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