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陕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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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全省科技成果登记行为,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西安、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登记的推荐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遵守客观、真实、准

2、确、及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省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第五条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类: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实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类复杂自然

3、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包括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第六条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二)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没有成果权属争议;(四)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完成的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后三个月内,按组织评价单位的隶属或者属地关系,经各

4、市科技行政部门或者省直有关部门推荐,向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科学技术部制定)以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5、。第十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成果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到陕西省科技成果数据库和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陕西省科技成果信息网站和《陕西省科技成果公报》和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上予以公告。第十二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第十三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

6、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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