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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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

3、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

4、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

5、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6、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符

7、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8、   第八条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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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

3、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

4、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

5、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6、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符

7、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8、   第八条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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