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教育而非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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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教育而非惩罚  [案情]  区地税局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王某偷税4000余元,责令其在10日内补交偷税税款,并处5000元罚款。王某补交偷税款和罚款后,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维持了原处理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的朋友杨某给法院写信,称区地税局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因向原告王某索贿遭到王的拒绝,故意陷害王某。经法院多方调查,证实杨某信中所述纯属捏造。调查中,杨某也承认了其是因为对税务执法人员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对待王某态度蛮横,一

2、气之下替朋友抱打不平才产生报复的念头,并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检讨。  法院在应否以杨某妨害行政诉讼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在强调全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今天,为严肃法纪,应当对杨某采取强制措施。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杨某的行为虽是妨害诉讼的行为,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教育而非惩罚,杨某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属情节轻微,在其已知错悔改的情况下,不宜再进行处罚。  [简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妨害诉讼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必须

3、实施了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妨害诉讼的行为有:①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拖延、拒绝或者妨碍执行;②伪造、隐藏、毁灭证据;③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④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⑥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第二,必须在行政诉讼中实施了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是指从起诉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它包括行为

4、人在法庭审理中实施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审理外实施的行为。但是,对起诉前或者结案执行后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而有意去作为或不作为。非故意行为,即过失行为,即使妨碍了诉讼秩序,也不能认定是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第四,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妨害行政诉讼正常秩序的后果。一般来说,各种妨害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后果。但是,对于情节特别轻微、能及时改正、危害很小的,便可以

5、不采取强制措施。该条对行为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他(她)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只要实施了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都应采取强制措施。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四种强制措施。  杨某在人民法院审理其朋友的行政案件中,采取写诬告信的方式诬陷被告方执法人员索贿,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构成了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但是,经法官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对其讲解相关法律,杨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及时承认错误,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前澄清了事实真

6、相,且事出有因,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本身的工作态度也是引起杨某之举的一个导火索。加之,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机关而言,原告方弱势地位是难以回避的,其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畏惧和不自信的心理,并且有官官相互的担心和疑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法院死搬硬套法律条文,一味的强调严肃执法,不视案件具体情节,极易引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启示]  本是一件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没料到却发生了一个小小的插曲,而对于小插曲的主人公杨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否给予处罚的

7、争论中,更多引起的是笔者对作为一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对此,笔者谈以下认识。  首先,应当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自觉运用服从大局的理念指导审判实践。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简单运用法律的过程,更多的是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方针的说教过程,每一位法官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审判工作是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必须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

8、。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上处理得不够得当,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宗旨,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解决这些问题,法官必须树立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重在教育的观念。在案件的审理中,主动做到以案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善于洞察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挖掘产生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运用法官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确定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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