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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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精神,充分发挥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软件产品的出口加工基地建设、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信息化(软件)工程中心建设、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及超大规模集成电

2、路设计项目等。  第三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扶持经授权机构依法认定的软件企业。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已经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和外贸发展基金等资金扶持计划的软件产业发展项目,一般不得再重复申请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  贷款贴息:对于

3、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运用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的,原则上采取财政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贴息额一般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按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贷款年利息额的30-100%给予贴补。  无偿补助:对于采用自筹资金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申请无偿补助方式的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自筹资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且其他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可靠。  第七条 一个软件发展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申请任何一种支持方式的软件发展项目,其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申请软件产业发展专项

4、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以及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  3、申请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基本落实,项目实施情况良好。  第九条 对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共性和基础软件的研究开发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2、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5、经国家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应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6、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承担单位与贷款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7、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信息产业厅。市县申请单位须经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

6、见(其中县级项目还应报送市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级项目还应报送市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申报项目须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联合下达“软件产业发展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并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分两批将项目资金划拨到项目承办单位。首批在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按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的60%以内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

7、30日内拨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应及时用于软件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软件产业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议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省信息产业厅组织或委托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根据验收意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

8、到追缴全部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故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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