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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文号:浙发改投资〔2009〕245号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 颁布时间:2009年4月13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项目 通知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长令第185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浙发改法规〔2005〕130号),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代建制工作,规范代建资格的认定管理,我委在实施代建项目试点的基础上,征求多方意见,对原《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
2、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评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
3、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代建单位负有特殊的工作责任,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良好信誉,通过评审取得代建资格。取得浙江省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可以在省域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承担与其资格相符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 第四条 代建单位资格分综合类和专业类。 (一)综合类设综合甲级。综合甲级资格的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准予承担浙江省域范围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 (二)专业类设专业甲级和专业乙级。专业划分适用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分类。 其中,专业甲级资格的代建单位,准予承担浙江省域范围内与专业资格相符的各
4、类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专业乙级资格的代建单位,准予承担浙江省域范围内与专业资格相符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 第五条 代建单位综合甲级和专业甲级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 其中,代建单位综合甲级资格应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综合经济专业咨询资格和建筑甲级专业咨询资格(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 代建单位专业甲级资格应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相应专业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 (二)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5、的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或二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中的任一项资质。其资质持有人可以是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代建资格申报单位应占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公司51%及以上股权);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投资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各2名以上; (六)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七)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从事过同类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无不良
6、纪录; (九)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第六条 代建单位专业乙级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相应专业的乙级工程咨询资格(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 (二)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乙级或施工企业三级中的任一项资质,其资质持有人可以是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代建资格申报单位应占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公司51%及以上股权);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
7、于6平方米; (五)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配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投资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 (六)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七)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八)从事过同类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无不良纪录; (九)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第七条 申请单位可按照上述资格标准和自身条件,申请相应的代建单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代建单位资格,申请
8、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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