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私卖姐姐房屋买卖双方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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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妹妹私卖姐姐房屋买卖双方连带赔偿摘要:因姐姐长期不在家,妹妹趁机把姐姐的一栋旧房私自卖与他人,买卖双方均有过错,被判连带赔偿。  案情简介:  1988年,原告王某家里分家,王某得到了其父亲分配的一栋房子。1990年10月,原告王某取得了这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十多年,王某、王某某的父母先后去世,两个妹妹均已出嫁,另外两个兄弟分别在别处安家。家里只剩下王某和王某某姐妹俩还是单身生活,二人均一直在外面务工。近年,被告王某某由于生活拮据,就打起了这栋房子的主意。  2011年8月,王某某在深圳市某商店认识了专做房地产买卖

2、的被告李某某,并表示家里有一栋老房屋愿意出售。被告李某某便与王某某一起查看这栋房子,双方经过协商,王某某将这栋房子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第二天,被告李某某组织民工对房屋迅速进行了拆除施工,准备构建商品房,将旧木料集中装运另行出售,对房屋的其他物品废弃于原址,只剩下残垣断壁,屋内财物亦遭到损毁。经过鉴定,这栋房屋及在内存放的财物共计价值25万元。2011年9月,原告王某回到家,发现房屋被拆除,经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深圳房产纠纷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认为,该案房屋为原告王某个人所有,被告王某某对

3、该房屋无所有权。王某某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其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实行登记制度,而被告李某某没有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未能考察王某某处分的房屋权属问题,构成重大过失,不认定为善意买受人。因此,被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合意对不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买卖,然后拆除,出售旧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依法应该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深圳某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共同连

4、带赔偿原告王某因房屋被拆毁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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