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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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综合性治理项目。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

2、,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依据规划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经批

3、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查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三章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中小河流治理

4、专项规划内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第十二条中央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依据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地方资金,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年度中央资金先到位时,可用中央资金安排满一批项目的省级以上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当年地方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地方按照专项规划和本办法先行开展项目治理工作,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申请专项资金,加快项目实施。第十四条中央依据专项规划和绩效考核细则对地方进行

5、监督和考核。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省份,按照当年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额度的5%予以奖励;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省份,下一年度调减或暂停中央专项资金安排。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安排,用于冲抵地方配套投资。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奖补标准,按照对东部地区引导、中部地区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区支持、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倾斜安排的原则,按不超过规划投资额30%、60%、80%的比例控制。第十六条对于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中央集中资金加以支持。鼓励地方加大投入,加快治理,早日完成规划任务。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上报、下达和使用第十七条

6、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年度项目和资金申请计划。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等要求,在一个月内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

7、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从中小河流治理年度投资规模中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预安排用于未开工项目勘测设计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中小河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二十四条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辖区内项目打

8、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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