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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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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拖延或拒绝支付已审定工程款的处理方法对于已审定的工程款,发包人拖延支付的,承包人应尽量用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拖欠承包工程款,如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无仲裁条款又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拖欠承包工程款结算纠纷。对于已审定的工程款,最忌讳的就是再次审计或审价,有些承包人迫于发包人的压力或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将已经确认的审定款再次进行谈判修改,这是非常有害的。对于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款结算审定书具有最直接和最权威的法律效力,是主张债权的最好证据。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采取了欺骗
2、、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承包人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已审定的工程款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发包人往往从各种方面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给案件的判决造成困难和复杂性,最直接的就是带来了时间上的延迟。根据每个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发包人的抗辩理由及反诉的理由大致包括:1.工程未经验收; ⒉承包方没有提供竣工资料; ⒊结算的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 ⒋迟延完工; ⒌承包人没有完工; ⒍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⒎时效抗辩; ⒏约定固定价结算。对于以上抗辩理由及反诉理由,承包人只有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对自身有利
3、的证据,培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意识,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的履约管理水平,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了保证案件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关健的一步是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
4、法得到实现。在现实中,还有的发包人是所谓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或者其自有资产根本就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但在外面却有另一家单位拖欠其货款或有其他债权且已到期。例如,发包人拖欠了其承包方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拖欠了发包人的货款未付,这时施工企业就有可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也就是说,发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确实还有工程
5、款未支付给承包人。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主要是指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也就是其他单位拖欠发包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如果承包人在起诉时未获知发包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直接起诉发包人,判决胜诉后
6、却发现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包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协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这时,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法务部:黄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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