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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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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种结算工具的比较]一、备用信用证(SBLC)与保函(LG)的比较:1、不同:(1)与基础交易关系不同: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而保函有独立性和附属性保函之分SBLC:开证人应对收益人承担第一位责任,即开证人是第一债务人。LG:在银行保函项下,银行作为担保人由于申请人未尽其基础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过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时是第一性的,有时是第二性的。(2)适用范围不同:SBLC:虽然,从法律观点看,SBLC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SBLC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SBLC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3)使用惯例不同:SBLC:适用于ISP9
2、8或UCP600;LG: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包含统一规则》2、相同:(1)所涉及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基本相同;(2)与非从属性保函相同,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文件;(3)基本当事人相同,即为委托人、担保人和收益人。 二、备用信用证(SBLC)与LC比较:1、不同:(1)所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SBLC:仅凭简单单据付款。LC:凭证明销售和运输货物的商业单据付款。(2)适用惯例范围不同:SBLC:适用UCP600的部分条文,另有一部分不适用的条文。如分期装运/分期支款,对到期日的限制等条款;LC:适用UCP600全部39条条款。(3)款项支付条件不同:SB
3、LC:备用信用证项下,如申请人履约,则赔偿不会发生。LC:商业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一般是必然会发生的。(4)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SBLC:是很少有货物作保证的,因此也就限制了融资的可能。LC:是以货物的交付与款项支付为依据,进出口双方都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证来进行融资.(5)适用范围不一样:SBLC:与LC相比用途更广泛。LC: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6)开立者不同:SBLC: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以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LC:按照UCP600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2、相同:(1)都可适用于惯例UCP600;(2)都具有独立性和
4、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三、保函(LG)与LC的比较:1、不同:(1)款项支付条件不同:保函:在违约时付款。LC:银行凭完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进行付款。(2)适用惯例不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遵循URDG458(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LC:商业信用证遵循UCP600。(3)款项性质不同:保函:支付的可以是合同价款,也可以是履约赔偿金或退款。LC:所支付的款项均为货物的价款。(4)付款形式不同:保函:保函项下的索赔只有一种,即担保人见单后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付款。LC:商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有多种形式,如主动借记、向第三家索偿、请其贷
5、记等。(5)要求的单据不同:保函:保函项下的单据既可以是货运单据,又可以是其他证明文件或受益人出具的书面索偿等。LC:商业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通常为货运单据以及其相关的单据。(6)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保函:保函项下担保人没有无权做保障,风险要更大一些。LC:商业信用证中担保人对代表货物的单据有担保物权(如:提单,但仅限海运提单,空运、陆运提单除外,因其不是物权凭证)。2、相同:(1)在目的上,二者都起着担保作用;(2)见索即付保函和商业信用证都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信用担保,受益人要求付款时,只需提交与保函或商业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相一致的单据即可。 四、备用信用证、保函与一般担保的比较:1、不同:
6、(1)与基础合同关系不同:传统担保(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效力受到主合同即基础合同的影响,主合同消灭,保证合同也随之消灭。新型的担保(保证)合同是一种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2)所承担的付款责任不同:传统的担保(保证)合同中,主债务人根据主债务合同所享有的抗辩权,担保人(或称保证人)也同样享有,其所承诺的责任通常属于第二性付款责任;新型的担保(保证)合同中,由于担保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且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基础合同或主合同的履行与否,因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请求清偿;(也就是说,担保人只有在证明债权人的索赔是明显欺诈的情况下,才能拒绝偿付,担保人在履行保
7、证义务后,享有代位求偿权)2、相同:备用信用证和保函属于担保业务中的担保,即信用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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