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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科学技术局文件佛科[2010]1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顺德区产业促进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申请资助的单
2、位或个人所在区财政分别支付50%。市财政资助部分纳入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开支。第三条凡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是在申请资助时的上一年度内授权的,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第五条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为:(一)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10000元资助。(二)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50000元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
3、件给予30000元资助。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三)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给予5000元资助。第六条一个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个人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申请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
4、印件(原件备查)。(三)申请中国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中国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四)申请外国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中文翻译件原件,同时提交该专利对应的中国专利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五)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PCT国际专利申请费(官费部分)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
5、定的申请条件,即专利申请或授权地址不在佛山市行政辖区内或者专利授权时间在申请资助时为上一年度之前。(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助范围。(三)同一年度申请资助金额超过第六条规定范围。(四)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五)该项发明专利已在外地获得资助。第九条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向所在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第十条各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及《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
6、》各一份报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进行核准,并每年7月30日前汇总报送市政府审批。审批完成后,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各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由各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将资助资金支付给申请人。第十二条市、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全市和各区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确定年度资助总额,并于每年申报下年度财政预算时,由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发明专利资助资金
7、预算安排计划。第十三条各区要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和本办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原则,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和配套政策。第十四条各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要严格发明专利资助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对市下拨的资助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凡有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国家有
8、关政策规定采取非正常手段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于2004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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