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表演者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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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组关于侵犯表演者权行为的认定董宜楠2012年,《中国好声音》的舞台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学员——李代沫,他凭借一曲《我的歌声里》一夜爆红,然而两个月后,李代沫却因为表演者权问题,导致原唱曲婉婷所属的环球音乐给他发了律师函。对于环球音乐的质疑,李代沫坚持认为自己的翻唱行为并没有侵犯版权。那么李代沫翻唱《我的歌声里》行为是否侵犯了曲婉婷的表演者权?同为好声音学员,同样是翻唱别人歌曲,为什么单单李代沫被版权问题缠身呢?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一、表演者权概述(一)表演者以及表演者权的界定表演者权,顾名思义是表

2、演者的权利,即表演者许可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表演活动的权力,是各国保护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被认为是“早期邻接权的唯一内容,现代连接权的首要内容”。①对于表演者,《Trips协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罗马公约》第3条第1款作出这样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六款规定:表演者是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虽然我国立法对表演者界定所涉及的范围与《罗马公约》大体上是一致的,但并

3、未列举概括,因此其对表演者界定还是比较笼统的。(二)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表演者财产权是表演者权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但是《罗马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明确规定表演者财产权具体内容以及侵权的要件等,只是提到表演者有权“防止以下情形的发生”。根据我国著作权法37条后四款的规定,可以将侵犯表演者财产权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传播是造成表演者经济损失的根源,而新技术发展的后果就是表演者的表演被广泛传播。对表演者而言,将传播表演的权力控制住就意味着把握

4、住了表演所带来的主要经济利益。②因此《罗马公约》以及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表演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将表演者的表演用一定媒介传播和公开的权利。2、未经许可对他人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在实践中,这里的录制除了包括现场录制表演之外,还包括从广播和公开传播的未被录制过的表演中进行录音录像。③比如某网站直播一场晚会,某人若想对直播的节目进行录制,也要经表演者的同意,否则便构成了侵权。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4、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

5、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同其他著作邻接权不同,表演者权除了具有财产权利之外,还具有精神方面的权利即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法37条规定的前两款为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后四项为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因此,侵犯表演者的人身权包括以下两种:1、侵犯表演者身份权的行为。表演者身份权,又称表演者的署名权,即表演者具有对其从事的表演活动署名或不署名以及署真名或假名、艺名的权利。该项权利对表演者意义重大,不仅仅是对主体资格的认可,同时也关系到他的经济利益、社会声誉等,因为一个表演者的名声越大地位越高,其表

6、演的作品被其他人“移花接木”的可能性就越大。④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2004年6月,收录有歌手潘晓峰演唱歌曲的名为《西域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CD光盘专辑出版发行并且销量火爆,随后歌手罗林(即刀郎)以潘晓峰侵犯其署名权将潘告上法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后认为:罗林以“刀郎”为艺名先后发行多张专辑并为民间所传唱,已被公众所认知,而潘晓峰在专辑上着重标注“刀郎”二字,且采用与罗林专辑相似的包装,其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因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罗林胜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下要真正实现表演者的署名权是不现实的

7、,比如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中共有1万多人参加了演出,如果将每个演员都署名的话显然是不可能的。为了实现表演者署名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合适的方法就是对表演者表明身份的权利进行一些合理的限制。比如在电影电视作品中仅仅署主要演员的演员名字,群众演员不署名,在大型的歌舞节目中署团队的名字,如***歌舞团,如果没有则以几个主要演员的名字后面加“等”的方式来署名。⑤2、歪曲表演形象的行为。同日常生活中的形象不同,表演形象更侧重表演者在表演过程所塑造的人物形象。法律赋予表演者通过创造性的活动所塑造的人物形象具有不受歪曲的

8、权利,一旦表演形象被固定下来,当人们对这种固定下来的形象再次利用的时候,就存在被歪曲利用的可能性,如果将歪曲的表演形象进行传播和利用,就侵犯了表演者的人身权利。⑥比如利用特技把相声演员的表演剪辑,造成口吃的效果,这样就构成歪曲表演形象。近几年来,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电视等媒体上的“模仿秀”、“恶搞视频”层出不穷,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涉及侵犯表演者形象呢?笔者认为,若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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