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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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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理海员出境证件的管理,保证我国国际海员的素质,适应国际化海员管理和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和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具有护照性质并为船员出境执行任务专用的法定出境证件,证明合法持有人具有中华人民
2、共和国国籍和当时的职业身份为船员。我国海员持海员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 第三条 凡出境在船上从事工作并编入船员名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应依法持有海员证。 第四条 公民申请海员证,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称“港务监督局”)确认具有申请办理海员证资格的单位(以下称“申办单位”),向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申请办理。 第五条 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满足的要求 (一)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1.年满18岁至未满64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
3、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4.没有下述情形或行为之一: (1)船舶处于险情时,擅自逃离船舶; (2)在航行肇事后逃逸并负有肇事责任; (3)不履行水上救助义务或拒不执行搜救指挥当局的命令; (4)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受到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 (5)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船员证件; (6)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船员证件; (7)未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回有关船员证件; (8)在境外不履行船员职务或拒绝遣返安排,且无合理理由; (9)在航次中擅自离弃正在服务的船舶,且无合
4、理理由; (10)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5.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渔船船员(包括渔工,下同)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 6.持有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渔船船员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海员证的普通船员应符合的职业技术要求: 1.担任水手或机工者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具有在国内航线船舶担任水手、机工不少于12个月的服务资历; (2)完成港务监督局规定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 (3)具有港务监督局认可的航海类院校相应专业的学历
5、。 2.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值班适任证书或签证。 3.担任服务员或船上其他普通船员职务者,应持有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并具有6个月以上相应岗位的服务资历;或毕业于相应的专业院校。 4.渔船普通船员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渔船服务资历;或者完成不少于3个月(渔工不少于1个月)相应的“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或渔港监督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或毕业于渔业院校的相应专业。 本规定生效前已持有海员证并在国际航线船舶上服务满12个月的普通船员,可免除符合本条(二)1、3和4项的要求。 (三)申请海
6、员证的高级船员应符合的职业技术要求: 1.持有港务监督局颁发的相应船舶种类、等级、航区、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2.渔船高级船员应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职务证书。 3.船上非驾驶、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不适用本项1和2的规定,但应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历。 (四)附加要求 在特殊船舶(如油船、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滚装客船、高速船等)的甲板部、轮机部服务的高级和普通船员,应按规定持有港务监督局颁发的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 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 (一)确需随船工作的非职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7、,应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交通部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上船的具体任务、船名及船舶所属单位、航行区域、执行任务的起止日期等,并附申办海员证人员名单表(见附录一),经交通部批准,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的短期海员证。 (二)申请人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有效期12个月以内海员证的,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1至4项的要求; 2.申请有效期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海员证的,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1至4和6项的要求; 3.上国际航线船舶培训、实习或见习者,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1至6项的要求。
8、 (三)临时随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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