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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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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销售中发生的折扣,按照折扣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对采用这三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亦各不同相同。 一、三种折扣方式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买方多购货物,对购货数量超过限定数额所给予的价格优惠,这种的扣方式通常用百分数表示。商业折扣可直接从货物金额上扣除,以扣除折扣后的净额作为实际售价,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1,某洗衣机厂a型洗衣机不含税单价为700元/台,生产成本为600元/台,若一次性购买30台以上,可享受8%的商业折扣。某百货公司一次性购买a型洗衣
2、机50台,货款已付,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洗衣机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7674 贷:产品销售收入32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74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 贷:产成品30000 产品销售收入是由折扣后的单价644元[700×(1-8%)]乘以销售数量50台计算而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由销售额32200元乘以税率17%计算而得的。 (二)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优惠方式,这种折扣条件通常用分数表示,即2/10、1/2
3、0、n/30,意指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优惠,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优惠,30天内付款不给予折扣优惠。 对采用这种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即总价法和净价法。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税法规定因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属融资性理财费用,故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总价法,即将未减除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计入相应的收入类科目,将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而购买方享受的现金折扣,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例2,某木材厂售给某家俱厂木材一批,不含税售价为80000元,成本为17000元,现金折中条件为2/1
4、0、1/20、n/30,家俱厂在20日内付款,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木材厂将木材交付家俱厂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93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在20天内收到货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2800 财务费用 800 贷:应收账款 93600 如果家俱厂在30天内付款,财木材厂在收到货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收账款 93600 (三)采用实物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5、实物折扣是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当购买方所购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时,销售方即配送或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这种折扣方式通过无偿赠送货物降低了货物的单位售价,从而给予购买方一定的优惠。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实物折扣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将折扣额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类似于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三种折扣方式的税务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 税法所规定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会计中的商业折扣。对于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
6、反映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若企业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其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按例1会计处理。如果8%的商业折扣额2800元另开发票,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应以销售全额计算,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95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5000(700×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 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没有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是另开发票,并作了例1账务处理。税务检查人员应责成企
7、业财会人员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3276 贷:产品销售收入 28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76 (二)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因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故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这一规定同会计制度中总价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要按照销售收入全额计算增值税,现金折扣额作为企业当期的费用处理。 (三)实物折扣的税务处理 税法明确规定,折扣销售(也就是会计中的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应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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