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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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问答《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18日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就贯彻落实《条例》中有关问题作了回答。一、问:《条例》的制定实施有怎样的意义?答:《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

2、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尤其重要的是,我省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战略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我省实际,尊重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提高我省城镇化质量,完善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什么是规划区?在规划区内、外建设有何不同?答: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

3、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中划定。规划区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区域,城乡建设活动主要应在规划区内进行,并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城乡规划许可手续。规划区外一般不允许进行建设。三、《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有何规定?答:城乡规划在审批前应公示、审批后应公告。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是公众了解规划、参与规划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公众应在当地的城市规划展览馆、政府网站、建设现场等场所,了解城乡规

4、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为此,《条例》在《安徽省城乡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的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四、老百姓发现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有权举报?如何举报。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居民

5、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都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公众能参与其中吗?答: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是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措施。结合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确立了我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定规划委员会是本级

6、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同时,《条例》还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应由多方面代表组成,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均应是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六、城乡建设应取得哪些规划许可证?答:建设项目应取得的规划许可证的种类由项目所处位置确定。当建设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并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建设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并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建设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并在

7、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建设项目在乡、村庄规划区,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七、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何取得?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八、出让土地的“建设

8、用地规划许可证”如何取得?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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