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司法考试知识点“准格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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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司法考试知识点“准格言”(一)*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无限责任,全部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有限责任,特定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二)*人死才知万事空。*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民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抛弃。(三)*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企业法人)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四)物与有价证券*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使用租赁天然孳息归出租人;用益租赁天然孳息归承租人。*主物与从物是两个所有权。(五)*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

2、要求行为能力。*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六)*表见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效果。*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七)*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缺多少补多少。(八)*种类和内容,物权有法定。*效力分离原则。(九)*观念交付不实际过手。*简易交付由买受人(等)继续占有;指示交付有第三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

3、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97条)。(十)*地役权约定;相邻权法定。*地役权可以扩张相邻权;地役权可以限缩相邻权。*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十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十二)*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无过失占有是善意占有。*间接占有是观念上的占有;直接占有是事实上的占有。(十三)*种类之债永不灭失。*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十四)*债履行标的是给付。*债权是请求给付,债务是当为给付。(十五)*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意外事件免除

4、定金责任;意外事件不免除其他违约责任。(十六)*债权让与,债权人退出;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让与多少,退出多少;承担多少,退出多少。(十七)*实践合同二元论。*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十八)*容纳规则。*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十九)*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二十)*定作人有单方变更权。(二十一)*(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二十二)*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是交付主义;其他合同风险承担是所有权人主义。*试用期由

5、出卖人决定,买不买由买受人决定。(二十三)*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二十四)*出钱的人不如出脑子的人。(二十五)*幻想管理缺少客观要件;误信管理缺少主观要件。(二十六)*推前二年计算规则。(二十七)*合理使用的“二不主义”。(二十八)*出版物上的绝对新颖性;使用上的相对新颖性。*权利要求书跑马圈地;照片图片划定势力范围。(二十九)*保护范围大于核准使用的范围。*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三十)*法律不管床上之事。*婚前财产,婚后投资,收益共有。(三十一)*继承开始,既得之权(物权法第29条)。*父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遗赠人先死,一切化

6、为云烟。(三十二)*人格权是专属权。*身份权是专属权。(三十三)*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无合同,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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