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

县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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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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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  为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建设嘉陵江畔最生态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x府发〔201x〕x号)、《南充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xx府办发〔201x〕xx号)等精神,结合蓬安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遏制燃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宜居水平,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

2、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包括相如镇、锦屏镇、河舒镇及工业园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中,2014年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以上,2015年完成淘汰总任务的30%以上,2016年完成淘汰总任务的40%以上,2017年底全面完成淘汰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8月底前完成)  由环保局、质监局共同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全县燃煤锅炉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档案,为后续淘汰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底前完成)  1.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根据上级对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要求,制定《蓬安县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

3、》,明确目标任务。  2.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宣传资料等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相关部署、政策文件、重要意义的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3.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和相关单位召开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动员会,部署启动淘汰工作。 (三)淘汰实施阶段(2014年——2017年)  根据淘汰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年度任务,县环保局会同质监局、经信局、发改局、安监局、工业园区等部门及相如、锦屏、河舒三乡镇,对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小锅炉进行清理整治。锅炉改烧天然气的,改造后天然气锅炉烟尘排放浓度须低于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低于200毫克/立方米;不能改

4、烧清洁能源的,严格按照“主体拆除、烟囱落地、断水断电”标准拆除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年度分阶段进行)  县政府将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内容。淘汰工作正式启动后,将组织目标办、环保局等,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根据工作总体安排,分年度分阶段对淘汰完成情况考核验收,并对工作进行总结归纳,提炼经验,完善举措,健全制度,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县环保局履行全县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牵头单位职责,承担燃煤小锅炉淘汰日常工

5、作,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淘汰工作。质监、经信、发改、安监、园区及相如、锦屏、河舒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县政府总体部署,结合职能职责和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强化部署落实,扎实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相关工作。  (二)深入宣传,积极引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大气污染危害等宣传到位,使锅炉拆改单位和业主明确应承担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自觉支持配合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和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推动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县环保、质监、经

6、信、发改、安监、园区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燃煤小锅炉的监管力度,对列入淘汰范畴的加大执法整治力度。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燃煤锅炉,各相关部门也不得受理列入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锅炉排污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和换发、办理使用登记等业务;对不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煤小锅炉,注销该锅炉的排污许可,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已完成燃煤小锅炉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如在验收后发现使用煤炭等非清洁能源的,一律给予吊销排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对阻碍淘汰活动开展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四)标本兼治,加大扶持。积极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业主对燃煤小锅炉进行清洁能

7、源改造升级。职能部门要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简化相关审批、建设手续;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给予项目改造用气、用电等方面的协调和支持;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按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给予奖励,同时将上级下达的环保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对业主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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