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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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作用越显突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路渐成,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通过对企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政府的分析,试图找到一种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之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乃至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点;对策   一、导言   资金不足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和中试阶段遇到的最大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拥有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却没有更多的固定资产作

2、为抵押物,也没有其他机构可以担保。导致许多持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无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路,成为政府鼓励的融资方式。通过这种融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价值,为今后的发展奠定经济基础。然而作为一种创新的质押贷款形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发展却举步维艰、如履薄冰。本文从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因素入手,提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相应对策。   二、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相关因素­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缺乏   首先,与大

3、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组织架构不健全,人、财、物、事的管理紊乱,有的甚至连银行要求的财务报表资料都无法完整提供,严重影响了银行对企业放贷的信心;其次,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还贷能力,银行出于最大限度地回收贷款的需要,普遍要求企业有2-3年持续盈利的记录,否则不与授信,但是,当前许多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滑坡,资金紧张,效益不佳,根本无法满足银行持续盈利的要求。再次,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质物具有完全清晰的产权归属,并且百分比归企业所有,但是事实上有些公司的知识产权是由多家企业共同所有的,且产权界定不明晰,也有些企业对外宣称持有的知识产权却归属在个人名下,并非

4、公司的法定财产。   (二)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持消极态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担保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一项给企业带来丰厚收益的高端技术随时可能面临被别的企业赶超、甚至淘汰的风险。同时,有一些知识产权仅仅具有潜在价值,其真正的价值只有在产品推向市场,并被消费者接受后才能确定。另外,知识产权变现是银行在质押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回收贷款的补救手段,但是,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较高。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

5、践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鉴于知识产权保值、变现难等风险因素的存在,加之实物抵押融资市场红火、银行业绩普遍较好,因此,银行为规避风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普遍持消极或或观望的态度。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缺乏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没有足够的自有资本进行抵押贷款,只能依靠金融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有效介入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这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颇有帮助,然而由于我国担保业本身发展时间比较短,

6、目前的融资担保机构大多是针对一些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开展业务,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业务不足。由于缺乏经验,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像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种高风险的企业往往被拒之门外。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上。此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也都显示出了国家在科教兴国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对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

7、走出资金短缺困境的重视。但遗憾的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差异。例如《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出质的范围,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限定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产权中的财产权”之内。但是纵观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均无关于许可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②。再如专利法第12条允许专利所有人通过合同方式授予他人专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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