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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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比较研究中外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比较研究中外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比较研究中外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比较研究中外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比较研究>  虽然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商业秘密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商业秘密不像其他知识产权需要申请、有保护年份的限制,商业秘密从其出现开始就直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主要还是以民事法律的保护为主。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科技在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商业秘密逐渐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一旦商业秘密被侵害,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估量,而原有的民事法

2、律已不能威慑和保护侵犯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危害,为此,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快了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机制的建设。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经历了以合同法理论保护的阶段、侵权法理论保护的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理论阶段及财产法保护的理论阶段。以英国为代表的合同法保护理论中,刑法法律关注的只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在合同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约定了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当事人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即使商业秘密权利受到侵害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以美国为代表的侵权法理论中,相对于英国的合同法保护理论有了一定的进步性,弥补了只保护在

3、合同中约定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缺陷,规定了只要行为人侵害了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德国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法律主要从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分析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行为人只要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并且采取盗窃、威胁、利诱等不合法的手段获得不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明确否定了商业秘密具有财产属性。以日本为代表的财产权理论中,将商业秘密认定为财产,如果行为人侵犯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就可以按照民法中有关保护财产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救济,获得赔

4、偿,并且享有与其他知识产权类似的诉讼权利,使得商业秘密能够在最大限度得到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竞争中的新优势,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法律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已不能满足企业对商业秘密的需求,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也逐渐被世界各国重视。  (一)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以美国为代表,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通过长期的案例积累,以及制定《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和《侵权行为法重述》等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但是,“据有关数据统计,美国1000家公司每年因商业秘密被窃造成的损失约为450

5、亿美元。”网络信息的高速传输,人才的频繁流动,更为隐秘的商业间谍盗窃手段,使得美国不得不重视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由于美国各州都具有刑事立法权,在商业秘密被频繁盗窃的当今,截止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绝大多数的州对于故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施以刑事制裁比。为了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防止外国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美国本土企业的商业秘密,联邦立法机关于1996年11月17日通过了《经济间谍法》,并且规定了商业秘密犯罪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在第1831条中规定的经济间谍罪,而另一种则是在1832条中则规定的侵夺商业秘密

6、罪。美国的经济间谍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较高的刑罚,同时该法也具有域外效力,除了对发生在美国本土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管辖权,还对行为人是美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人,或者是根据是美国法律成立的商业组织在美国境外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以德国为代表,对于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德国在其《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给商业秘密下定义,因为商业秘密所涉及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复杂化,任何对企业发展有用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明确定义商业秘密

7、已不现实,所以在对1896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进行审议时就故意回避了这个司题,而德国在这部法律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则被认为是最完备的。虽然没有美国在其经济间谍法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的刑罚重,但是,却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犯罪都规定了刑罚。在该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企业的职员或者工厂的学徒,为图自己之私利或竞争之目的损害企业经营者,而将因雇佣关系所知悉的生产经营秘密,无正当理由披露于第三人,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第十八条中则规定:“行为人为图自己之私利或出于竞争之目的,将自己获得的技术文件,特别是设计图

8、纸、机械模型、产品配方、式样、模板、制造方法等,无正当理由披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将处以二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从德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有关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十分详细的列举,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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