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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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联盟编辑。论文关键词:股东资格要件原则证据论文摘要:本文针对新《公司法》第黪33条确立的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就实践Ш中出现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对股东资格代确认应当遵循的原则、要件及可能证据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提出解决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对策。股东权的保护水幼平是检验一国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公正的ヤ标准之一。股东资格是自然人、法人取得贾、行使股东权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股组东资格确认之诉是涉及公司法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案情往往并暌不完全相同,不能对其单独给出一个简单溟的结论或公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是脑一个较复杂的问题

2、。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铙分,扑朔迷离,最终必然阻碍公司的经营芙活动,也会增加股东行权的成本。新《公魑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憩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煲股东权利。”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牡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彳得对抗第三人”。无可置疑,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将使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实践更加公正、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一、股东资格确认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13/13实践纳中出现的隐名出资、冒名出资、瑕疵出资悬或未出资及股权转让后尚未变更登记等情形,都可能会涉及到股

3、东资格确认。这些除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皆有其特殊规则桂所在,皆难以归纳为一种股东资格确认的珙法律模式。(一)隐名出资与冒名出资聚1、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者与他人卤达成协议或征得他人同意,由隐名出资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由他人作为公司锱的名义出资者。隐名出资是名义股东与实唼质股东相互分离的情况。在一般状态下,含投资者既是实质股东,又是名义股东。但婧是,投资者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蒺、回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等等原询因,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身份分离现象肛也时有发生。如在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御须成立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岳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

4、任ň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挂,很多公司的职工持股计划采用股权信托\方式。隐名出资情形的存在可能带来诸多押法律问题,包括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出资人和名义出斧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in公司的债权Δ人)的法律关系等。2、冒名出资,是指冒名者以被冒名者的名义向公司履行出渴资义务。一种情况是被冒名者客观上根本仿不存在;另外一种情况是缺少被冒名者和13/13冒名者的合意。冒名出资产生的法律问题灼主要表现为冒名者和被冒名者与公司以及悬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二)瑕疵出资或钓未出资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出资制窥度为分期缴纳制,股东应在公司注册时认封缴

5、出资并于公司成立后两年内(投资公司夏为五年)缴足全部认缴出资。但是在现实中,瑕疵出资或根本未出资的情形广泛存板在。那么,对公司成立后所发现的瑕疵出专资行为,或者是逾期完全未缴纳出资的行疵为,是否必然要否定股东资格,这一问题性还直接关系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以及第三萍人的利益。瑕疵出资或逾期未出资股东,改即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癖当缴付股权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狞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之股东。人们对空仓股股东可否继续拥有并行使股权存在怀疑纳,认为空股股东不应被视为法律上股东。Ⅺ(三)无需出资即获得股权此种情形庾下获得股权者,就是于股股东。即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

6、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砹身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干股股东多嶝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予形成的。I1]干股股东不同于空股股东,ㄝ因为干股股权是以实际出资为基础的,只不过该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洧。干股股权的股东资格时常发生纠纷,这嘘13/13或是因为干股股东并非能作出当初所期望的贡献,因而赠股人希望收回所赠股权;逵或是公司效益亏损须承担干股股权的出资椹责任,而干股持有者却否认其出资的义务鲭;或是公司盈利而干股股权的价值扶摇直上,各方共争干股股权的归属。(四)股权转让后尚未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吾股权转让后,涉及三个变更事宜:一是公腥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二

7、是公司章程的变更锔;三是工商登记的变更。但实践中,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在缯受让方支付对价后,公司往往没有作相应7的股东名册的变更,也没有申请工商变更登记,造成股东登记与股权转让事实不一赕致。二、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则、要件、姣证据效力对于上述梳理的四类能够引发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情形,在司法领域又猁会表现出五花AI’-J的形态。为了能够统一解决问题,笔者认为,理清股东资Р格确认的原则、要件及证据效力十分必要莱。(一)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则1、权垠利义务对等原则。在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椠上,权利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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