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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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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法律规制体系探究具有透明度和充分含量的信息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会计信息一旦缺乏必要的监管就会导致市场失灵,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两种情况都会使投资者得不到满意的回报,对市场失去信心,从而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市场,最终导致资本市场的萎缩。因此,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管,尤其是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了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最不容忽视的环节。而良好有效的法律规制的基础是拥有相应完善的法律体系,并明晰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使其充分起到监督的作用。本文将梳理与我国上市公司利
2、润操纵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并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应建议。一、会计信息规制的法律体系概述在世界范围内,我国属于对一般会计活动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我国于1985年1月首次颁布《会计法》,随后在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从适用对象来看,我国《会计法》规定“国际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基本涵盖了我国各类组织的会计活动。此外,我国与规制会计信息相关的法律还有《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13一般而言,我国对会计信息规制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
3、责任。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修订后的《刑法》对证券市场出现的侵权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文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于与此二者并行存在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却不够全面,并且缺乏可操作性。如在《会计法》中,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基本可以归纳为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的各类行政处罚。法律责任规定上的缺失,导致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出现了各种侵权行为,证券类诉讼案件增多,却难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投资者遭受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民事赔偿,进一步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为了应对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
4、题通知》,标志着人民法院开始进入证券市场,参与对市场行为的规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证券民事诉讼奠定了基础。13与会计信息法律规制相关的另一重大问题就是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通常认为,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这并不表示部门规章对于法院审判就没有效力。目前,我国对此形成的基本共识是,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的符合程度应作为法律证据而不能作为法律责任确定的直接
5、依据。而从其设定方式来看,会计准则确实具有规制性,并且《会计法》中也存在着对会计准则的多方援引,这实际上赋予了会计准则一定的法律地位。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法律规制按层次可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主要体现在《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中。二、法律层面的规避利润操纵相关规定一是《会计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会计法》“第一章、总则”中,对公司会计事项进行了相应规定,其中与规避利润操纵相关的规定主要有: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
6、实、完整。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13在《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7、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在《会计法》“第三章,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中也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
8、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在《会计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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