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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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

2、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备案项目仅限于六大高耗能行业)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3、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除此以外,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

4、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除此以外,建筑面积2至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0至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节能评估文件应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5、编制能力和资质的机构编制。对编制机构的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节能登记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自行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项目,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三)由县(区

6、)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区)或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中: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的审查工作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文件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

7、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填写节能登记表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和节能评审机构不能为同一机构。承担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的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有关评审机构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节能评审机构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进行评审: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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