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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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内容提要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价值被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证人本身具有的容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种人为因素影响的特点む,再加上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司法实拾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伪证纛,甚至前后矛盾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其竖一,证人不出

2、庭冲击了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执行,致使公开举证、冠公开质证、公开认证无法落实。其二,使嚅原本匮乏的证据资源更加匮乏,影响了当菪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其三,增加了黢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增大了诉讼成垛本,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嘲。因此,剖析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敝建立全面规范的证人法律制度,成为深化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一环。鸯关键词: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乎庭制度探讨措施建议梏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澳院传唤出13/13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界案件事实

3、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它与书证、物证、视听亦资料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の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崾证明案件的事实。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荼断深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价值被越来姒越重视。然而,由于证人本身具有的容易愚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疬种人为因素影响的特点,再加上证人制度君的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作寂证、拒不出庭、作伪证,甚至前后矛盾作僬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一,证人不出庭冲鹑击了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谘执行,致使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岫证无法落实

4、。其二,使原本匮乏的证据资源更加匮乏,影响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缩的实现;其三,增加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嘘的难度,增大了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剖析证人镒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全面规范的证滓人法律制度,成为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涵的重要一环。一、存在问题的蠊原因分析:证人方面的原因瘙: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和謦其他因素的限制,证人缺乏爱憎分明、嫉伪恶如仇的正义感,缺乏依法作证的责任感曷。具体表现为:1、证人害荠怕卷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普遍认为作不嘞13/13作证作用不

5、大,作证是多管闲事,于是抱丸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倚不偏”怆的中立态度,或寻找各种借口能推就推,葆能躲就躲,不出庭作证、敷衍作证。蝎2、证人害怕遭到当事人打击、相报复。特别是“黑恶势力”为霸一方,乡胯霸、地霸、村霸比较严重的地方,证人出︺于作证会招至不利方当事人怨恨、报复,诒甚至使自己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前途遭跻到不测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敢出庭作证。3、证人怕耽误时间,影响破自己事务。认为作证对自己没有好处,且退出庭的有关费用无法列支,既浪费了自己捌的时间、精力,又直接损害了自己的经济饽利益,甚至可能有损于自己的身份和形象

6、。4、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②有一定利害关系。或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鲴、朋友、同事等亲情、人情关系,如实作遨证对其不利;或与一方当事人有过节,如挺实作证对其有利;或因当事人利诱,贿买劳而抱有饶幸心理等原因,而不愿作证或作伐伪证。立法方面的原因:证人制度立法内容的不完善是造成证人拒不Ⅲ作证、拒不出庭作证和作伪证的最主要、娈最直接的原因。1、立法内芳容过于笼统、缺乏严谨的科学性。民事诉臀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13/13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条款过于原则。其一,承认单位具有同自孥然人一样的作证资格,这并不

7、符合证人的自然要求。实践中,单位证人往往只提供び盖有单位印章的一份书面证言,其证据效吊力难以把握,一旦出现伪造,其责任也难巧以追究。其二,对证人出庭的方式,作证窀的程序规则等,都未加以全面的设置和规榘范,使得证人出庭履行义务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其三,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琨义务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未规定无正当归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这无异于诤说明证人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并不产生任何揣法律后果,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致晋使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条款形同虚设。鳕2、立法内容的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了解案件真め实

8、情况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未排除证人敷与当事人有否亲属、利害关系以及从事的桉职业问题。这一方面与特种行业,如《律允师法》《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律师及公趸证员的保密义务相互矛盾;另一方面直接佴冲击了传统的亲情伦理关系理念,使得证苒人作证与否无所适从,显然与立法本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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