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危险责任——兼论我国危险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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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危险责任——兼论我国危险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虽然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危险责任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采用了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不仅立法过于简单、封闭。而且与特别法中关于危险责任规定的冲突异常严重。立足于实践,我国未来的危险责任立法应抛弃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坚持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应当回归危险责任体系,并适用元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后,应完善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论文关键词: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10/1019世纪中期,危险责任作为一项崭新的责任规则在德国、英国等发达资

2、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现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反观我国危险民事的责任立法,虽然《民法通则)以基本法的形式在第123条对其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采用了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不仅立法过于简单、封闭;而且与特别法中关于危险责任的规定的冲突异常严重。立法上的不完备,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司法公正难以保证,法律尊严成为空谈。同时,我国目前关于危险责任的理论研究又相对薄弱,这与日益发展的危险责任制度格格不入。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试图通过对危险责任理论研究和危险责任立法的比较法考察,指出我国的如于危险

3、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完善未来的危险责任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一、危险责任的一般分析    危险责任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  1、危险责任的概念界定  所谓危险责任,王泽鉴先生认为:“系指特定企业、特定装置、特定物品的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不问有无过失,对于因企业、装置、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而产生的损害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州。曾世雄先生认为,危险责任下。损害一旦发生,责任踵随而至,初不问行为人有无过失,即使损害因不可抗力而发生者,行为人也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罗伯特·霍恩也说:“当一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是因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某种特

4、定的危险活动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即称之为“危险责任。”以上对危险责任概念的界定,虽然表述不同,但都突出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在危险责任的情形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失,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失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构成影响。本文的展开是建立在王泽鉴先生对危险责任的界定的基础上的。10/10  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危险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认识总是难免存在混淆之处,笔者在此略加表述以加强我们对危险责任的正确认识。无过失责任,是不以行为人的过失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正如狄骥所言,“这种责任的采用是法律之社会化的结果”,

5、。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虽然隐含着相当多的危险,但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来看,却不得不进行此类活动,为加强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功率,法律虽修正了过失的概念,扩大过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但仍不能周到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无过失责任类型。  从我国危险责任的理论依据  危险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学术界观点不一,有的采因果关系说,有的采利益说,有的采风险分担说,其中风险分担说深受学者赞许,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并且与目前的制度安排相符,是目前的通说。风险分担说认为,危险责任理论应以不幸事故的解决为目

6、标。在性质上属于损害合理分配问题。危险责任应该基于。“承受与分担危险”的理念,在损害具体化之前,预先对危险进行正确的衡量与考虑,以确定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分配正义才是危险责任归责理论的最终基础。10/10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综合以上各种学说之长,更全面地阐释了危险责任归责的理论依据。他认为:“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损害的合理分配,乃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至其理由,归纳四点言之: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在某种程度上仅该所有人或持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系正义的要求。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

7、害赔偿,得经由商品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二、危险责任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大陆法系的危险责任制度  在大陆法系上,1838年的以特别法的形式开创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危险责任的先河旧。该法所确立的铁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被1871年《德国损害赔偿法)采纳而成为联邦法,酬于德国全境。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继之后,汽车、航空、电气、煤气设备、水污染、核损害等危险事故责任先后脱离过失责任主义,纷纷成为危险责任类型,并以特别立法的形式出现。  19世纪末,面对工业事故的严峻挑战,法国法院首先类推适用建筑物所有人责任的规定来解决高度危险活动致人

8、损害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济问题。由于此种类推适用纯属牵强附会,无法摆脱实践与理论的困境,1872年法国司法界又对  英美法系的危险责任制度  在英美法系上。危险责任是严格责任的一种。虽然我国学者对危险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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