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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1
《浅谈侦查监督环节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_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侦查监督环节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论文摘要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从实践看来,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相对比较成熟,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制度和措施也相对比较完善。但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却存在着监督不力、与法律定位不相称等诸多瓶颈问题。本文试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我院侦查监督工作实际为出发点,通过近三年的相关数据对比及推出新机制的践行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再上一个
2、新台阶。本文试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看法。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一、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的意义8/8浅谈侦查监督环节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论文摘要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从实践看来,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相对比较成熟,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制度和措施也相对比较完善。但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却存在着监督不力、与法律定位不相称等诸多瓶颈问题。本文试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我院侦查监
3、督工作实际为出发点,通过近三年的相关数据对比及推出新机制的践行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本文试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看法。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一、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的意义8/8“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的落实依法治
4、国而提出来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二、我院“两法衔接”工作现状2001年7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17年3月,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也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都对“两法衔接”工作起
5、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2017年12月,扬州市检察院出台了《扬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们宝应县检察院也于2017年7月份,制定了《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构建“两法衔接”共享信息平台计划》,并在当年与工商、税务等13家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两法衔接”工作联系机制,确立了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工作协调等多项制度,形成了执法与司法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8/81.推进了工作机制创新。虽然我院在2017年就已建立了“两法衔接”的工
6、作制度,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在新的历史情况下,我们从服务全县“赶超发展、争先进位”的发展大局出发,通过与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更加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2017年以来,我们在不断研究创新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侦查监督联络员制度,使“两法衔接”工作更加制度化、清晰化、规范化。扭转了部分单位主动移送案件意识和接受监督观念不强的局面。据统计2017年5月至2017年5月份,我院共受理行政机关移送案件11件33人,较2017年5月至2017年5月的3件4人相比
7、,上升了%和775%;较2017年5月至2017年5月的2件3人相比,更是上升了450%和1000%;由此可见,通过“两法衔接”机制创新,带来的不仅是实实在在的办案数量的上升,更是对我院在探索“两法衔接”机制创新工作的有益肯定。2.完善了“两法衔接”工作制度。2017年我院根据破坏市场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新变化,在2017年就建立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市场经济犯罪发展的新变化,通过扩大侦查监督范围、延伸检察触角、设立侦查监督联络员制度等创新工作,于今年4月与县法制办共
8、同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联系的意见》,弥补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8/83.加快了“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在认真学习领会省市院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我院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大胆提出“当月建成、当月使用”的要求。一方面借鉴和学习了兄弟院的运行模式和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主动走访各相关单位,认真听取各方提出的有益意见,确立了县工商局、质监局等13家行政单位为首批试点单位。2017年11月,我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在信息平台的信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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