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司法制度之沉默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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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沉默权是在反纠问式诉讼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一项诉讼权利。对沉默权概念的界定,学界认识不一。在国外:美国学者chrirtopherosakwe认为,“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溯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者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官、检察官、法官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力作出不利的推论。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

4、人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的陈述作为定案的证据。简言之,第一项是被告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沉默权)的保障。在国内:第一种观点:认为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沉默权即拒绝提供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沉默权,是拒绝陈述权。第四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受到检察、审判、和侦察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综上所述,学者们为沉默权所下定义均有可取之处,但也有商榷探讨之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

5、吸收合理因素,笔者认为沉默权应当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讯问享有缄口不语的权利。www.11665.CoM在此情况下,追诉者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讯问和询问。  二、国内外对沉默权的研究现状  (一)沉默权在国外的适用  1.沉默权在美国的实现。美国最终确立沉默权是在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从此沉默权成为美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对他进行审讯并有权免费得到一名律师的帮助。所以,警察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他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应

6、该被视为无效。(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①这些源自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内容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这有效地约束和限制了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并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  2.英国《法官规则》规定,一旦警察有了足以构成充足理由的证

7、据来怀疑一个人实施了犯罪,他应该立刻对这个人警告。警告的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但一旦你讲了什么东西,就会被记录下来用作证据。  3.德、意、法等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告人、被指控人享有沉默的权利。  (二)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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