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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对沉默权制度的移植

略论我国对沉默权制度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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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我国对沉默权制度的移植"text-align:center;">[摘要]内容论文关键字: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人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不因此而推定为有罪的权利。沉默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因其合理性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确认,但在我国至今尚未确立,现实的发展需要我们对沉默权进行移植。我们在移植某项法律制度时,应该考虑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在移植刑事诉讼制度时,尤其应该考虑到刑诉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项基本任务;考虑到国家、被害人、被告人三者的利益平衡;考虑到法的公平、效率、秩序等价值的综合实现。否

2、则,“在淮南为橘,移入淮北则为枳”,达不到移植的效果。刑事沉默权的移入,必然会引起现有的刑事制度的变化。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要注意同本国国情相适应,建立起一套保障制度,并及时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使沉默权趋与完善。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对沉默权移植的有关问题从沉默权的内容及其在中国的现状分析,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英国限制沉默权对我们的启示,对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思考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关键词:沉默权;刑讯逼供;诉讼结构;有限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人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不因此而推定为有罪的权利。沉默权的发展演变过程在众

3、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已经有详细的论述,故不再累述。一、沉默权的内容及其在中国的现状分析美国学者对沉默权的内容做了详尽的表述:(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

4、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出于其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第43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学者因此认为我国存在特别的沉默权制度,我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刑诉法严禁用刑逼供等强制方法收集证据,体现了我国法律注重保护犯人的基本人权,但是,出于对案情真实的追求,我国法律仍然对沉默权采取了否定的态度,而且还要求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如实回答。在当前的

5、司法实践中,侦察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往往通过口供再去调查其他证据,以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可以说,禁止以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者自我归罪与要求如实陈述的义务并存,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追求的程序正义与追求真实利益之间冲突在立法上的反映。同样,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这一规定与沉默权也是大有区别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和查明本案案情毫无关系的问题。那么反过来说,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他就不再享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而应当如实回答,若是拒绝回答,后果则是抗拒从严,这一政策是与沉默权对立的。沉默权是以无罪推定原则和不得自我归罪原则为理论基础的,1688年英国大主教圣克莱夫特诉诸这样一句

6、名言“我有权不回答任何可能使我自证其罪的问题”,这是对沉默权最好的佐证。可见,拒绝回答与沉默权之间还是有很大差距的。据此,我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二、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正如郝铁川教授的观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移植西方法律,……西方国家起步早,我们应当大胆的把它拿过来,为我所用”。目前,对于我国是否应该确定沉默权制度,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分歧和争论。沉默权作为国外司法实践中被证明了的一项合理、先进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我认为移植沉默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一)、使

7、诉讼结构均衡合理,达到司法公正。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以及国外一些新的司法理念的植入,我国加大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力度,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应属于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混合模式)。控诉方以强大的国家力量为后盾,使辩护方明显处于劣势,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正是出于维持控辩平衡的需要,通过赋予其沉默权、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抗衡和防御力量,实现诉讼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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