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542393
大小:18.9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3-3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管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
2、、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第五条 新设
3、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
4、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合规经营承诺;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七)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
5、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确保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第八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核实后的备案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
6、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条 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
7、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提交本指引第六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另行明确。 第十二条 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
8、记证明,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