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会计信息化的变革,同时对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要建立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以确保会计信息系统在网络环境下安全有效"> [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会计信息化的变革,同时对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要建立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以确保会计信息系统在网络环境下安全有效" />
信息技术环境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完善的影响

信息技术环境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完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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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技术环境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完善的影响"text-align:center;">[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会计信息化的变革,同时对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要建立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以确保会计信息系统在网络环境下安全有效的运作,确保相关利益者和不同信息使用者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本文从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会计方面的规定、条例两个层次角度来探讨信息技术环境下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完善的影响。论文关键字:信息技术;会计规范体系;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网络会计制度.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推动了会计信息化的变革

2、,对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这无疑为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要求各国在会计方法选择、财务信息披露、会计职业规范等方面遵循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在会计信息系统发展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确保相关利益者和不同信息使用者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规范,是指协调、统一会计处理过程中对不同处理方法作出合理选择的假设、原则、制度等总和。会计规范体系就是由各项会计规范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从系统论角度来看,它是具有结构性、功能性和开放性的完整体系。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总体上可分为三个层次:

3、第一层次,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行政机构制定、颁布和实施各项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二层次,主要是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制度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会计方面的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会计道德标准;第三层次,主要是企业内部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的有关会计财务的制度、规定。国家规定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和国际其它公认的会计国际惯例。下文从个前两个层次角度探讨信息技术环境下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完善的影响。一、对会计相关法律的影响法律处于规范体系的最高层面,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4、都是不容置疑的。网络环境下的经济活动有其复杂性,对法律的适用问题,应该做出专门规定或立法解释以指导实践。因此,法律层面的完善主要有三方面:1、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增加对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款在这些法律中应明确界定披露的对象、内容和法律责任,统一不同法律之间的口径。从披露的对象上看,应改变以往的笼统概括,具体化为相关利益者——投资人、债权人、监管机构等;从披露的内容上看,应在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基础上,提供专门的会计信息;从违规披露的罚则来看,应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特别是对披露虚假会计信息

5、或者在披露上有重大遗漏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应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减少模糊性条款。此外,对《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等法律间的不一致之处应当协调统一,相关部门应给予全面的支持和配合。2、完善《电子商务法》以及《合同法》中的电子合同立法方面。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贸法会制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我国可以参照该法制定本国的《电子商务法》,特别是在电子合同立法方面。2005年10月26日,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实施《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文件的出台无疑又

6、使得更多的人从法规角度关注这些问题。此外,我国政府已经于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它们将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一同构建起规范和保障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框架。规范网上交易的购销、支付及核算行为的电子商务是网络环境下建立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数字化商业活动,现有的商法对此往往无以应付。因此,有必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制度、电子商务认证制度和密钥管理制度等。我国《合同法》有关电子合同的规

7、定主要集中在第11条、第16条、第26条、第33条、以及第34条之中。《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间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是对电子签章的效力是否可以与一般签字盖章等同的问题,在中国合同法中尚未有规定,所以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确认。尽管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短短200多字的规则填补了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空白,但是如果和《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以及2002年《公约草案》等国际立法相比,则显得单薄和简略。对照《公约草案》确立的电子合同立法框架,我国《合同法》缺少许多

8、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如电子签名、认证制度、电子证据规则、电子代理预先审事机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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