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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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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摘要]: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是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价值基础;而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以及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再审听证等制度是审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喻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喝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嘧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
2、疹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嵘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磊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内容,觊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沛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14/14 ぉ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莸 目前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扃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琢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谣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
3、审擤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走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侨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量笔者认为有以下的理论基础: 第煳一、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褒的情况下,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士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影响,比如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Я、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华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一定都⒛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拎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掰立案
4、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拷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店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渖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仞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社会上潜在霹14/14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皓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糟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ぱ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鲑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娇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昆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三个分立,是腋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
5、鹑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祛 第二、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斑的分立。我们通常说,实体公正是相对的锯,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说明程序的重要负性并不亚于实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实矸体还要重要。只有保持程序的正当性,使浅案件的实体审判始终处于程序的有效控制殁之下,成为程序发展的必然,才能确保司洫法的公正。要想杜绝审判过程中法官办案ㄚ的随意性,就需要用程序加以控制,使程俄序成为约束法官行使审判权行为的准则,ㄕ而不是法官用来为自己服务的工具。比如鑫说,法律关于延长审限的规定,应当属于废案件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审结的补救措施,仫而不是法官在正常情况下怠于行使审判权僦时
6、所寻求的藉口。因此,将法官原本享有皓的部分程序性权利从审判权中剥离出来,腕使审判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进程失去决定嘀14/14权,只能在他人为其设定的程序轨道上被幻动地前进,而没有停止或后退的权利。这罄样一来,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便有了紧迫性诡,案件的审理情况将随时受到跟踪和监督喜,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午少。如果进一步削减办案法官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将判决的时间也予以相对地确定娄,要求一定的当庭宣判率,那么纵使当庭饕宣判可能造成极个别案件的错判,案件裁╁判总体上的公正性仍将进一步增强,因为挺它大大减少了从开庭到宣判期间对于判决殒结果的人为干扰和影响因素。
7、第恃三、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出于公正、公平、中立的需要,当事人与法官不得忘单方接触的原则是一条最基本的诉讼准则孱。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与承办法蝌官因案件的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崽工作所形成的频繁接触曾经成为一种正常舣现象,这种接触使法官在心理上、感情上葚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产生了倾向和接近,居以至于最后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判。即或作现出的裁判是公正的,另一方当事人也会产型生不公正的感觉。为了消除这种状况,确橄保司法的公正,有必要运用程序设立某种バ限制对二者加以隔离,以尽量避免或减少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不必要的单方接触淖,使案件承办法官除了在开庭时与双方
8、当尸事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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