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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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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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江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印发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和《泸州市江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泸州市江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提供疾病医疗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

2、便参合农民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基本要求(一)方便农民就医;(二)兼顾中医、专科与综合,医疗机构类别等级;(三)注重发挥区、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作用;(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民营医疗机构。12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1、依法持有核发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固定的诊治场所及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3、符合区域性医疗机构设置

3、规划;4、定点医院符合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具体标准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5、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6、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7、定点医院具有与医院工作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8、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9、注重医德医风建设,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高;1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11、具有与申请定点服务项目相匹配的人员、技术、设备、配套设施等;12、具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兑付农民补偿

4、的设施和条件;13、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1、本区范围内依法持有核发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达到甲级村卫生室建设标准;123、房屋:至少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独立设置,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4、设备:设有诊断床、治疗床、听诊器、体温表、血压计、医用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身高体重计、出诊箱、药品柜、消毒缸、污物桶、资料柜、有盖方盘、小型氧气瓶或氧气袋、健康教育宣传板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关的其它设备;5、人员资格: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5、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6、药品:按照«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要求配置相关药品,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7、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并认真执行;8、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业务指导;9、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群众满意度高、村民信服、认可;10、愿意申请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程序(一)发布公告。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发布参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明确相

6、关的要求。(二)递交申请。医疗机构根据公告要求,自愿提出申请。(三)专家评估。对已报名的医疗机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做出评估结论。12(四)审批确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估结果审批确定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增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第七条 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填写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

7、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药费、住院人数、住院者平均住院日、住院者平均住院医药费等);(三)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和《许可证》;(四)其他资料。第八条取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必须与区合管中心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药费用结算、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

8、、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两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合人员,并报区卫生局备案。第九条 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向社会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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