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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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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梦竹简所见秦的商品交换与市场管理 商品经济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较早,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却往往苦于文献记载过于简缺,使许多问题未能详知。1975年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弥补了这方面的一些缺憾。本文试以这批秦简为依据[1],结合有限的文献,专就秦的商品交换、货币流通及市场管理诸问题,做些初步的论列。一 商品交换是指商品的相互让渡或买卖。它是以社会分工和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为前提的。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以交换为目的经济形式,出之久远,马克思认为,商品生产与商品经济“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
2、各不相同”②,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但并不排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有某种程度的发展。就战国时期的秦国而言,随着商品生产的演进,区域性统一程度提高,交通条件的较前改善,出现了多样的商业形态。表现在既有私营的店铺零售商业、贩运商业、直销商业等;也有各种形式的国营商业。由于商业渠道增多,因而也就促进了商品交换范围的日趋扩大。从云梦秦简来看,当时在市场上交换的商品种类,已为数不少。除主要的农牧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外,也有各地的方物、特产,甚至还有奴隶的买卖活动。农牧业产品方面,有粮食、牲畜、肉类等投入市场,成为当时交换的基本商品。在秦时,粮食买卖已较普遍,且形
3、成了一定的价格。如秦简《法律答问》载:“有禀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菽、麦,麦贾(价)贱禾贵……。”又《司空律》载:“繫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这每石卅钱,是禾谷价,抑或菽、麦价?没有交代。史称:“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进,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③。秦时石30钱的粮价,属于低下的极限,在当时常价的幅度之内,已很显然。牲畜、家禽也是商品交换内容。如《仓律》载:“猪、鸡之息子不用者,卖之。”即将多余的小猪、小鸡出卖。又《法律答问》记有甲、乙合谋偷盗主人的牛,把牛卖掉后,带着卖牛的钱一同逃越出境之案件。律文还提到,猪、羊之
4、类的“小畜”,每头的价格为二百五十钱左右。这都表明其时有牛、羊、猪、鸡进入交换领域。《史记·货殖列传》说:当时“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这是文献记载对秦简的一个佐证。在此同时,当时进入交换的物品还有各种肉类等。据《厩苑律》:当时国家拥有的牛马,如果死亡,可以出卖其肉,并具体规定:“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意即凡大厩、中厩、宫厩的牛马,应以其筋、皮、角和肉的价格上交,由这个率领放牧的人送抵官府。如驾用官有牛马而牛马死于该县,应由该县将肉
5、全部卖出,然后上交其筋、皮、角,并将所卖价钱全部上交。我们所列举的这些事例,仅仅是秦律中所看到的情况,但实际投入交换的农牧产品种类,无疑比律文所记的要多。手工业产品中,有不少物资投放市场,构成了交换的重要商品。秦简中多处说到有关丝、帛、布匹和衣服方面的买卖。如《法律答问》载:“甲盗钱以买丝……。”“今盗盗甲衣,卖,以买布而得……”。又《金布律》:“为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四十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这里讲到的买丝、买布及一件褐衣值多少钱,显然是通过市场买卖获得的。对此,云梦睡虎地4
6、号秦墓木牍记载得更为明确。当时有一个士兵在家信中说:“遗黑夫钱毋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钱来,黑夫自以布此。”另一个士兵在家信中称:“……钱衣,愿母幸遗钱五、六百,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桓柏钱矣,室弗遗即死矣。”①这里,不仅说明衣料要用钱从市场上去购买,而且也反映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物价上有贵、贱之差异。除衣着之外,一些日常器物,如铁器、铜器、瓦器、车辆等也是商品交换之列。据《金布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该律文中的“金”即为铜,而“入以为铜”的“铜”,则
7、泛指金属原料。当时大内对这些器物,可以变卖。《司空律》规定:“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笞之。值一钱,笞十;值廿钱以上,熟笞之。”可见这类器物也都是有市价的商品。《司空律》还提到:“官有金钱者自为买脂、胶,毋(无)金钱者乃月爲言脂、胶期”。其中所说的“脂”是车辆润滑用的油脂。“胶”是指粘接车辆木制部件用的胶。这是手工业原材料有进入市场买卖之证。手工业产品中,销售量最大的还有食盐。史称:“夫盐,食肴之酱”,“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②秦简中多处提及有盐,虽未言及盐的买卖活动,但一般居民皆得仰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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