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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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凡属于国家鼓励类或允许类、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土地政策(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根据项目投资水平(科技含量、投资强度、纳税强度、建筑密度等),协商确定用地价格。(2)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超过180万、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每亩收取土

2、地费用2万元。税收政策所得税(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下以的,自企业登记成立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奖三减半”,即前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登记成立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4年减半奖励。个人所得税(1)项目投资者依法经营取得的利润,5年内所缴个的所得税全额奖励返还。(2)外国及港澳台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5年内聘用的境外管理、技术人员所缴个人所得

3、税全额奖励返还。规费政策项目审批过程中,各种行政性规费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地方性收费项目及中央、省定收费项目中的地方留用部分一律免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土建工程造价的1‰以内收取,白蚁防治费只收取药物成本费(2)免收费用。土地登记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绿化费、治安管理费。(3)劳动、国税、地税、房管、交通、工商、物价、国土、质监、公安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收取工本费,劳务性

4、规费减半收取。权益保障(1)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投资者发放个人绿卡。(2)严格落实“十不准”规定:不准乱收费、不准乱处罚、不准乱摊派、不准乱检查、不准推诿扯皮、不准增加行政许可实施条件和程序、不准强迫实行招标、不准强迫代理、不准指定供应商、不准刁难报复企业。(3)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4)对企业,除刑事、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出现突发事件外,不得对企业进行随意检查。确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时,应当由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检查通知书告知县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及开发区

5、管委会,说明检查理由、目的和依据,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检查。一事一议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的重大项目、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项目及“区中园”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享受更多的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第三条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折算成人民币后乘以2,等同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对照相应的档次享受第二条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四条投资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给予前2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6、;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给予“三奖四减半”,即前3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4年减半奖励。第五条总部在X县属地纳税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50强企业,自企业纳税当年起,前2年总部税收贡献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3年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六条对科技创业、科技孵化中心、工程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租用厂房的,视其行业特点、规模大小,给予二至五年的租金补贴。第七条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工业生产企业,8年内所征企

7、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八条租用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在约定的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租用开发区标准厂房期限五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税收情况,在租金上给予适当优惠。允许以租代购,即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可抵扣购买标准厂房款。第九条以控股、收购等方式联营、兼并、盘活、收购县内工业企业的,享受新办企业的各项优惠。第十条一次性完成技改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所得税入库税金为基数,所得税增量超出全县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十一条三产类投资项

8、目按照已经颁布的有关优惠政策实施。对于本政策和已颁布政策没有列入的其他类重大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水平,可用合同约定的方式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以上优惠政策是指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政策的前提下,投资者享受的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第十三条优惠政策的落实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分级受益,分级承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兑现落实。第十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新办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律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之前办理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继续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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