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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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陈民章等5人发起,定名为陈民章野猪养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县曹寺乡肖庄子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圈舍建造、饲料喂养,野猪买卖等与生产有关技术、信息服务及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第

2、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担规定的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八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3、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  (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和合同,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

4、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

5、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章组织机构  

6、第十六条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

8、成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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