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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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布施行,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搞好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

2、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海口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在市辖各区设置规划监督分局,负责该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局应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市人民政府每二至三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3、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

4、负责组织编制,或由市规划局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第十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驻军、武警、港口、大学、成片开发区以及党政机关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均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局规定的统一座

5、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文地质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测绘与勘察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四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城市总体规划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

6、十六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其中用地性质特殊,开发建设用地规模较大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比较重要的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市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鉴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驻市各行业单独编制的发展规划,必须经市规划局参与评审。市规划局有权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条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7、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机场、港口、铁路枢纽和其他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必须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具体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四章城市开发建设规划管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城市规划公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市规划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8、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要符合特区省会城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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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布施行,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搞好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

2、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海口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在市辖各区设置规划监督分局,负责该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局应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市人民政府每二至三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3、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

4、负责组织编制,或由市规划局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第十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驻军、武警、港口、大学、成片开发区以及党政机关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均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局规定的统一座

5、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文地质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测绘与勘察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四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城市总体规划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

6、十六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其中用地性质特殊,开发建设用地规模较大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比较重要的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市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鉴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驻市各行业单独编制的发展规划,必须经市规划局参与评审。市规划局有权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条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7、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机场、港口、铁路枢纽和其他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必须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具体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四章城市开发建设规划管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城市规划公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市规划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8、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要符合特区省会城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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