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意向书(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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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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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意向书编号:日期:出租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年月日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承租位于市区路号项目区商铺相关事宜,签订本《租赁意向书》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1条租赁商铺概况1.1乙方拟承租的商铺(下称“租赁商铺”)所在的位置及范围见附件1铺位平面示意图,示意图仅供确定租赁位置。租赁商铺租赁面积约为平方米。第2条租赁期限、用途61.1租赁期限为年,从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1.2乙方租赁商铺的用途为商业,经营项目为,品牌为

2、。乙方须于本意向书签订当日向甲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品牌许可证(授权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商铺的用途,不得变更、增加经营项目,不得变更、增加经营品牌。第2条交付日、装修及开业2.1交付日:最晚交付日为年月日。2.2装修期(或称“免租期”)为天,自交付日起计算。2.3乙方可按照其公司及品牌特点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设计及施工图纸,机电、空调、消防设计图纸等)需经甲方审批同意。具体审批同意程序,由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2.4在上述装修期内,乙方

3、无需支付租金,但应当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相关能源费,并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足额交纳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等。2.5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将租赁商铺恢复至甲方将租赁商铺交付至乙方时的状态交还给甲方(自然磨损或甲方要求保留的除外)。2.6乙方最晚开业日:2.7营业时间:乙方应于正常营业时间(即全年每日,包括节假日及公众假期,早上点至晚上点)内对外营业。第3条租金、其他费用3.1租金: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期内的租金依据以下方式计算:年限(自租赁起始日起计算)月租金年租金第一年第二年6第三年1.1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缴付之物业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

4、及其它所有与乙方承租、使用租赁商铺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1.2租金支付方式:每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期。除首期租金(第一年个月的月租金)应于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外,每期租金须于上一期最后一个月日历日日前支付;如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1.3物业管理费:乙方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每月共计人民币。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交付日之日起,每个月为一个支付期。除首期物业管理费(第一年个月的月物业管理费)应于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外,每期物业管理费须于上一期最后一个月日历日日前支付

5、;如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1.4乙方需负责支付于正常空调供应时间外使用空调而产生的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由甲方另行提供,并记载于租赁合同中。在装修期内,物业管理费为元/月/平方米。1.5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使用租赁商铺所发生的能源费 (水、电、气等)、通讯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另行承担。乙方自行负责支付租赁期限内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项政府税费。1.6租赁保证金:为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其金额为相当于租赁房屋个月的租金、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第

6、2条转让、转租和分租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及租赁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将租赁商铺分租或转租。61.1甲方有权将租赁商铺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放弃对租赁商铺的优先购买权。且甲方有权通过委托等方式将租赁商铺交由第三人进行租赁管理,而无须事先征询乙方意见,但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转让租赁商铺给第三人或通过委托等方式将租赁商铺交由第三人进行代收租金等租赁管理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与前述第三人签订其他确认文件,且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对乙方及前述第三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前述第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第2条保险2.1乙

7、方在对租赁商铺装修期间,须自费就租赁商铺装修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装修期间持续有效,将甲、乙双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乙方应在进场装修前将本款规定的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等证明该等保险有效存在的文件呈甲方,作为甲方交付租赁房屋的前提条件之一。2.2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为其在租赁商铺的经营行为投保公众责任险,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将甲、乙双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乙方并应为其租赁商铺内的财产投保财产一切险。乙方应在乙方应开业时间前将本款规定的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等证明该等保险有效存在的文件呈甲方,作为乙方开业的前提条件之一。第3条《租赁

8、合同》的签订7.1甲方将根据招商计划安排,按照本意向书首部所列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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