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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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疑难案例精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一)资料A公司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元。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元,其中股本为元,未分配利润为元;2000年实现净利润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元。2000年、2001年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元,除所给资料外,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C公司所得税率为15%。(二)要求对A公司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计

2、算A公司2000年、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三)解答(1)2000年1月1日投资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贷:银行存款(2)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1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00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

3、投资所得的实现。”即,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2000年5月2日确认分配的应收股利(无论是否收到)应调增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补缴税款。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3%+10000÷(1-15%)×(33%-15%)=66000+2117.65=68117.65(元)(3)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10000(元)应确

4、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0%)-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40000(元)借:应收股利30000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00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40000若A公司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元,则: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30000/(1-15%)=.11(元)应纳所得税额=.11×33%-30000÷(1-15%)×15%=64447.06-5294.12=59152.94(元)解题指导:企业进行初始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

5、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无需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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