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调 整事项

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调 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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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调整事项一、非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调整事项(一)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1、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支出,企业一般将这些科目在营业外支出核算,应全额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2、非正常损失,即发生霉变、偷盗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3、灾害事故赔偿,即发生台风、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时从保险机构获得的赔偿,如果相应的灾害损失已在税前扣除,则获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非公益性损赠,按税法,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损赠才能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赠均不得税前列支,应

2、调增应纳税所得;公益性捐赠对内资企业也只能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扣除;5、广告费支出,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和2001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份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1年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扣除,其他行业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扣除;超过上述扣除标准的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6、工资及三费支出,依税法,内资企业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按规定的办法扣除,包括限额计税工资、两

3、率增长效益计税工资和提成计税工资。审查企业计入相应科目的实发工资,如超过规定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7、资本性支出,即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出、在建工程支出、无形资产受让支出、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等资本性支出及资本性利息,如果企业将上述支出当作当期收益性支出列支,则应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8、业务招待费支出,按扣除办法和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应按规定的比例扣除;目前比例为:内资企业收入在1500万以下部份按5‰扣除,1500万以上的部份按3‰扣除;外资企业有两种扣除标准,一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一样,另外一种是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营业收入在500万以下

4、部份按10‰扣除,500万以上的部份按5‰扣除。超过上述比例的部份不得在税前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9、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如果是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份可以扣除,超标列支的利息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0、坏账准备,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只能按规定比例扣除,超过部份不得扣除;收回以前年度作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计入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11、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可能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摊销年限计算当期允许列支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多提折旧和多摊

5、部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2、列支的属以前年度的折旧、费用,按税法,企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列支属于以前年度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3、无赔款优待,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交纳的保险金允许在税前列支,收到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14、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据收益者外,均应计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5、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金,企业收到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16、各种赞助支出,按税法,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

6、增应纳税所得;17、回扣,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量,经常会给购货方一些回扣,按税法,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8、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计提的上述准备均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9、资产盘亏、毁损支出,按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支出,只有经各税务主管部份审核后才可以在税前列支,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20、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按规定,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汇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21、工效挂钩企业计提的未发放的工资,按税法,工效挂钩企业计提的未超标的工资费用,如果当期未发放,

7、对超过实际发放部份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据实扣除;22、已提未缴的养老金、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按规定,上述已提未缴的费用应在申报期同时缴纳,逾期未缴部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23、股票股利,企业收到股票股利一般计入长、短期投资科目,未作收益处理,按税法,股票股利应作红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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