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分两步走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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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分两步走可节税  A公司1995年兴建了一幢办公楼,随着城市的发展,该办公楼大幅度升值。2004年6月,该办公楼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2000万元。2004年7月,A公司与B公司共同投资兴办一家餐饮企业C公司,A公司以该办公楼作为投资,B公司出资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

2、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为:2000-500=1500(万元)  A公司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00×33%=495(万元)  同时,A公司应确认该长期投资的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C公司取得该办公楼的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并可提取折旧在税前列支。  为达到节税目的,A公司对该项投资业务可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  第一步,A公司将该办公楼和一部分负债从公司资产中剥离,分立成立D公司,A公司股东拥有D公司100%的股权

3、(非股权支付额为0)。同时,B公司单独注册成立C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但是,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

4、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因为A公司分立业务中非股权支付额为0,所以A公司分出资产不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而D公司取得该办公楼的计税成本为500万元,即只能按A公司原账面价值500万元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第二步,D公司将其所有资产(包括该办公楼)和负债整体转让给C公司,D公司股东(即A公司股东)取得C公司相应的股权(非股权支付额为0)。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

5、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四条第(二)项同时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6、2003]45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注:对于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计税成本,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与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不一致,根据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应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为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因为D公司整体资产转让业务中,非股权支付额为0,所以D公司不需

7、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C公司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该办公楼的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并可提取折旧在税前列支。  按此方案实施后,A公司同样实现了以办公楼投资成立C公司的目的,其区别是,筹划后A公司不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少负担企业所得税495万元,而C公司仍可按办公楼的评估价值在税前提取折旧。按照规定,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等业务,应视同销售资产,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或者资产旦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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