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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8
《对证据庭对证据庭前交换制度的若干思考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对证据庭前交换制度的若干思考 朱永金 提要:本文提出了对证据庭前交换制度的若干思考,表述了一些观点,认为设立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对证据庭前交换的主体、时间、范围、方式等一些问题作了探讨。 随着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证据制度、证据法则在诉讼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证据的庭前交换就是在这种
2、情况下提出和发展起来的。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提出设立完备的证据庭前交换制度,论证其在实际中的操作性,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证据庭前交换制度的概念 要了解证据庭前交换,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两个概念。“证据运用是指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阐明或者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动。”诉讼活动的中心不是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而是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现代诉讼提倡当事人对抗,法院作为中立者居中裁判,更突出了这一特点。证据交
3、换在国内外法学界又被称作是“证据开示”或“证据公示”,是建立在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基本原则基础上,发生在其过程中的证明活动,是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活动的有效实现形式,是一种证据应用方式;其含义就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获取和持有与案件有关情报的方法。”证据交换遵循双向、公开、对等的原则,其内涵是在诉讼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一种公平、公开的证据证明双向关系;其主要内容是指在开庭前的诉讼活动中,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将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示,也有权了解对方的证据材料,从而更好地确定自
4、己在庭审中进行证据质证的方向,增强庭审质证的针对性,也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证据交换是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的有效实现形式之一,应视为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应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人民法院在庭前主持进行这种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活动,形成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制度,便是证据庭前交换制度。 二、设立证据庭前交换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从证据的本质看证据交换 证据是指依法收集和认定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证据的本质就是“客观真实”,是能够以客观的形式表现客观的事实,而证据的客观真实是通过合理的证据规
5、则和科学的证据证明活动来实现的。证据的交换,代表着对立双方证据证明活动,能够较直接、较针对地为后一步的证据的质证、认证做好充分的程序准备,为实现“去伪存真”的矛盾排除奠定先期的基础,也为法院最后确定定案根据作了最完备的物质准备,从而保证对“客观真实”的全面查证和检验,实现证据的“客观真实”证明力。 与此同时,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还在于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光有“客观真实”而无“关联性”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很显然,比之在庭审中直接、杂乱、低效的证据活动,证据交换有较强的优势,通过证据交换,我
6、们就可以认识并自动剔除一些无关联性的“证据”,集中精力去追求真正有效的“客观真实”。而“任何时候庭审证据突袭都是与真实发现的目的相背离的,不仅无助于真实的发现,而且会对法官和陪审团对事实的判断产生误导”。 (二)从证明标准看证据交换 证明标准也即是证据规则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取向的衡量要素,是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的关键所在。社会主义法制对证明标准的原则历来是一个字,即“准”,换言之,就是“非他性”或“排他性”的问题,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真实。“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
7、观真实’相一致”。 有学者认为,“‘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缺陷不在于认识的结果方面,而在于判断的方法方面。”这是非常有道理的。一种科学的、有序的证据应用规则,必然能产生积极的正确的判断方法,所谓“减少一道程序,就意味着增加了某些事物的可能性;增加一道程序,就增加了一些可靠性。”证据庭前交换就是一种有效的规则或讲是程序,它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平等知情权,保证后一步庭审参与质证、认证的证据更能围绕案件的真实(焦点)展开,确保证据在证明力上的客观“确实、充分、真实”,以达到我们追求的最终证明标准和证明方向。
8、毫无疑问,证据交换在案件的实质审理程序前为更好的适用证明标准去分析评价证据设立了相当好的一道“防护网”和“过滤网”,为证据的最后认定作了程序上最完备的准备。 (三)从庭审改革看证据的庭前交换 我国庭审方式改革实际上就是对审判程序、流程的革新和完善,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审判活动公开、公正、高效,从程序上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其核心是逐渐淡化法官的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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