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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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思考  [摘要]中国股市的迅速成长和中国股民的数量激增使得各种利益主体之问的矛盾不断增加,如何有效保护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就越来越显得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在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的分析并借鉴外国的股东诉讼制度,分析其利弊,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一些思考性意见,主要在于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又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股东直接诉讼法股东派生诉讼  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造,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持续进行.股份制公司大量涌现,证券市场也得到发展。大量股东和股民的涌现,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民与上市公司.证券

2、公司之问的纠纷越来越多。面对层出不穷的纷争.我们的立法和研究则显得相对落后和稚嫩。立法中如何去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制度,执法中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定纷止争.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股民的利益,防止公司中的大股东一股独大,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机制等方面都讫需完善。特别是政权类民事诉讼,司法部门的态度从“不予受理”到“暂不受理”再到“可以受理”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经历了三个阶段。但总体来说,当受害人(尤其是中小股东)向侵权行为人(常为公司.大股东,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3、时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显看出来:  一、实体法方面的规定  涉及股东权益方面保护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  《民法通则》第106,107条规定了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1313,132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分担原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第135,137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公司法》第150,152,153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是因违法导致公司受损应承担的责任。《证券法》  将侵权行为规定为发行欺诈,

4、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欺诈客户等。其中第18,175条发行欺诈的民事责任;第5.67.68.69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第5,71,184条规定了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第63,177,202条规定了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赔偿责任。  二、程序法方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在程序上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民事诉讼法》第18,19,20.21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级别管辖)第29条规定了殷勤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地域管

5、辖,第53,54条规定了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第55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公告,登记及判决的效力;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第112规定了法院联的时间和程序。  《意见》第59.64是对《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的进一步解释。  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和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如,《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7  (2004)等

6、.还有地方性法规如《上海是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公司证券方面的立法体系基本具备.《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及规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者给公司造成损害必须向公司及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则规定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有关的中介机构,其他侵权人因侵权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了某方面的程序。但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来看.我们的制度涉及显然还不完善。许多规定具有临时性和不适应性,许多程序的价值值得研究。实体法方面,侵

7、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7与此相关.时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还是举证责任倒置7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赔偿的范围,计算方式如何7是否要惩罚性赔偿7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为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8、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这一条中对违法主体和侵权主体规定不明确,只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没有包含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股东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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