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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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时间】2001-08-29【颁布单位】建设部第102号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则附:工程类别及等级(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

2、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

4、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5、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

6、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

7、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

8、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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