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因员工离职无法收回是否需专项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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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用金因员工离职无法收回是否需专项报备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5-04问:单位借给员工的备用金因员工离职无法收回,是否需要专项报备?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

2、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借给员工的备用金因员工离职无法收回

3、造成的资产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事项,应出具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财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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