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区区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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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江区区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力度,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政府采购职责分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特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区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区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包括责任机构工作制度和责任人工作制度。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是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或由单位内部有关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组织)。政府采购责任人是由未确定政府采购责

2、任机构的单位指定的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区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根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第三条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第四条各单位应将确定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报区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填写

3、《台江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备案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备案登记。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如撤销、变更的,应重新向区财政局备案登记。政府采购责任人从单位内部从事与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经推荐并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填写《台江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备案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备案登记。政府采购责任人因工作变动或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将变更后的政府采购责任人选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五条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政府

4、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三)组织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四)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五)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六)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参加区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八)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九)负责采购计划、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网上竞价)、采购文件、委托协议、专家抽取、参与评标、采购合同、验收、网上竞价采购、跟标采购、分散采购、统计、档案等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性相关事务

5、,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等其他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四)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第七条区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采购责任人

6、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称职的,将及时向有关单位建议予以更换;对触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将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本工作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台江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备案表2.台江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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