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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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下旬举行。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1.适用人员范围  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专业

2、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3.考试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12-  4.考试方式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09]138号)。2010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

3、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包括新增输血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26、116)两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

4、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12-  2.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3.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

5、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

6、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12-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条件如下:  初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类: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7、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12-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中级: 

8、 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注:按照《关于加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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